T/NESA
地方团体标准
T/NESA 001-2020
备案文号:南政园函〔2020〕881号
南宁市粪便收集运输作业规范
Code fo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f feces in Nanning
2020-9-16发布 2020-9-16实施
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 发布
前 言
根据《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粪便污水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南政园发〔2020〕111号)
要和《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南宁市粪便收集运输作业规范》课题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
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与定义;3.基本要求;4.收集运输作业规程;
5.吸粪车日常管理;6.收集运输作业质量要求;7.安全卫生环保;8.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行业管理。
本规范由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管理、解释和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发送意见稿至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邮箱:NNHWXH@163.COM)。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
广西城网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共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龙马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千贝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捷美管道疏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庆福 李周琳 赵春娥 陈登朝 邹 斌
韦振雷 何 纯 何海平 黄楚云 郑倩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肖建伟 梁有千 宇 鹏 侯敬升 何 艳 赵璀英
Contents
4 Collection of Transport Operation Protocols
5 Daily Management of Faecal-Suction Vehicle
6 Collection of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port Operations
7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cription of the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 为进一步保障粪便收集运输管理,规范粪便收集运输作业程序,提高粪便收集运输作业质量,助力政府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的监督管理,
促进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南宁市辖区内从事粪便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要求个人车辆应依法注册公司进行合法经营。
1.3 本规范是建立在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进行制定,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行业
标准有冲突的,应以最新要求为准。
指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粪便收集运输的合法企业或单位。
利用发动机驱动抽气真空装置,使罐体内产生真空,通过吸管将沉井内的污物吸入罐体,并有自行卸料装置的车辆,以下简称吸粪车。
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粪便收集运输作业的合法作业车辆。
储粪池的结构、容积、形状符合给排水国家标准图集S213、S214的储粪设施。
通入城市污水排放管道的水冲式厕所的储粪池。
清掏储粪池的时间间隔。
从启动真空泵至粪液充满罐体内有效容积时所需的时间。
2.8有效吸程effective sucking dirt height
在真空吸污车具有的吸污能力下,从车轮所在地面(吸粪车应放置在水平地面上)到沉井液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为保证吸粪车可靠性作业所规定的装裁污物质量的名义值。
2.10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eidou navigation system
本规范内指南宁市相关监管部门指定安装的行车记录监管系统。
2.11粪便污水处理站manure treatment station
指由南宁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进行消纳处置粪便的设施。
本规范内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两种。
2.13纯电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BEV
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2.14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 electric vehicle;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汽车,即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3 基本要求
从事粪便收集运输工作的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3.1.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规章、标准;
3.1.2 依法接受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1.3 制定本单位岗位责任制,编制管理手册和相关的作业程序文件、建立和完善专用吸粪车的维护及检验、监督、安全、公共卫生和环保等各项内部制度,并严格执行;
3.1.4 具有完善的吸粪车设备操作手册、吸粪车设备维护维修手册和日常运行记录资料及人员培训资料等。
3.1.5 制定应急预案,持有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3.1.6 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各项车辆备案登记手续。
3.2.1 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范围、工作量合理配备,满足粪便收集运输的要求。每车辆配置2-3人。
3.2.2 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同后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2.3作业人员应保证健康作业,严禁带病和酒后上岗。
3.2.4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维修人员、承担全部车辆简单维修保养任务,但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或与委托专业维修单位签有维修协议。
3.2.5为作业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安全意外险,保额不低于80万/人。
3.2.6 配备应急工作人员。
3.3.1 服务单位粪便收集运输车辆的配备数量,应参考企业自身承接能力、车辆定额吨位、单班日清运次数、车辆完好率进行确定。
3.3.2 燃油车辆技术性能符合CJ/T 89要求;
3.3.3 车辆应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北斗卫生导航系统等相关监控设备,同时完成车辆备案、区域交通通行证审批等相关手续。
3.3.4 车辆应安装有盲区提醒标志、特种作业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和转弯语音警报器等。
3.3.4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保证车辆完好和清洁;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故障车、清洁水车等故障应急车辆。
3.3.5 车辆停放应设置专用停车场,停车场占地面积应符合CJJ27的规定。
3.3.6作业车辆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20万。
3.3.7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单位购买新能源车辆从事粪便收集运输作业服务。
3.3.8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纯电动汽车应符合QC/T 1087要求;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JT/T 1029要求。
4.1.1.1 服务单位应做好每周粪便收集运输计划,包括收集粪井的计划和安排车辆的计划;
4.1.1.2 作业人员应在出车前做好粪便收集运输的行车计划,保证收集运输服务有序、高效;
4.1.1.3 做好出车前的各项检查工作。检查车辆状况、抽粪管是否固定牢固、净水箱是否加满水、监控系统是否开启等。
4.1.1.4 司机启动车辆前应绕车一圈查看,并检查车辆顶部和底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后再启动发车。
4.1.1.5 检查随车必备工具是否齐全。
4.1.1.6 领取并填写粪便收集运输作业联单等相关单据。
4.1.2.1 吸粪车到达作业地点后,待车停稳,先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开始作时应先设立警示标志牌,清除障碍物,保证道路畅通。
现场需要用电时,必须由作业人员与现场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接引,并设人监护。
4.1.2.2 收集作业过程中随时观察抽粪管是否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机排除故障后继续工作。
4.1.2.3 抽粪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注意调整抽管上下左右位置,保证粪渣和杂物的抽取。
4.1.2.4 收集工作完成后,应将井盖封好,并将井口周围清洁干净,若抽出其他杂物须妥善进行处理。
4.1.2.5 化粪池的粪便漂浮物应按6.1.1要求进行处置。
4.1.2.6 抽粪结束后要控净抽粪管,清理接粪斗,防止在吸粪车行驶过程中出现洒漏。
4.1.2.7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尽快运输到指定处理站进行卸料,做到日收日清,避免粪污储存罐中沼气浓度增加,引起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4.2.1下池作业前应先对二氧化碳、甲烷等有害气体进性测试,确保下池作业安全。下池作业人员需经过相关井下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且每次井下作业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
4.2.2 下池时,应定岗定人落实责任,下池作业人员应该穿静电防护服,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防毒面具、使用安全照明工具,严禁带易燃易爆等物品下池。地面监护人员落实安全监护和安全喊话,随时与池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4.2.3 池下作业时,有遭遇二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侵害的人员,地面监护人员应协助池下作业人员立即回到地面寻求专业救护。
4.3.1 作业人员在吸粪车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4.3.2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行驶其它路线;
4.3.3 作业人员应按照吸粪车核定的载重量吸载运输,3吨以下单车平均载重量不得高于额定装载质量标准的65%;3吨以上单车平均载重量不得高于额定装载质量标准的80%;
4.3.4 运输过程中随时观察,如出现洒漏,应及时清理干净。
4.3.5禁止车辆混装混运工业废水、油污、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
4.3.6 运输过程中不得无故停车。
4.4.1粪便应运往南宁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粪便处理站(场)卸料消纳或处置。
4.4.2吸粪车在排放时应按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满载吸粪车辆卸料时应先排放整车容量1/3后才能升罐排放,严禁将吸粪车罐体液压举升起来后再开启罐体排泄阀,以免举升起来后重心后移导致翻车。
4.4.3卸料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
4.4.4卸料结束后,应及时清洗吸粪设备、吸粪车、卸料作业区。
4.4.5每天作业结束后冲洗消毒车辆,确保车容整洁卫生。罐内泥沙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并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文明安全停放。
4.5.1 收集运输记录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应及时、准确、完整。
4.5.2 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及时填写故障记录。
5.1.1 吸粪车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5.1.2 对购置新车,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1.3 吸粪车应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以区别其他车辆;
5.1.4 吸粪车应做到外观整洁、装备齐全。
5.1.5 吸粪车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5.1.6 吸粪车应严格执行出车前、收车后各项保养检查制度。
5.1.7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后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5.2.1 吸粪车年完好率应在85%以上;
5.2.2 建立定期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5.2.3 具有及时排除故障的能力,应有必要的吸污车备件和易损件的储备。
5.3.1吸粪车的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CJ/T 89的规定,每年对车辆进行专用技术性能检查,检查以抽查方式进行,其中被检车辆应不少于运行中车辆的20%。
5.3.2纯电动汽车应符合QC/T 1087的规定,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JT/T 1029的规定,每年实施车辆100%检查。
5.4.1 吸粪车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定。
5.4.2 应对吸粪车的专用技术性能进行定期检定,检定项目包括外观质量、最大真空度、有效吸程、抽吸时间、吸排系统密封性能、压力、抽气真空装置防污保险、报警装置运作灵敏度、噪声、警示标志、标语等,新能源车辆还需检查储电装置、燃料储存箱等是否异常。
6.1 收集作业
6.1.1 收集作业质量见表1
表1 收集作业质量
项目 |
指标 |
|
截流井储粪池 |
化粪池 |
|
收集作业时间(min) |
≦15 |
|
作业后剩余物 |
无浮渣 |
无浮渣 |
6.1.2 城市公共厕所和旅游公厕的收集应按规定进行,单位、企业的化粪池收集按实际情况调整。
7.1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
7.2 车辆停放场地应按生产乙类配备消防器材,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件事故的发生,场区各明显位置都应配备有禁烟、防火和限速标志。户外临时停放的吸粪车辆应配备基本消防器材,并按相关要求摆放安全警示标语。
7.3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提供公共卫生安全防护条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记录检查结果。
7.4 配置有纯电动汽车作业车辆的应按相关技术要求,配置符合车辆相关技术要求的充电装置,实行定时定点充电。
7.5 进行粪便的收集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使用后的防护用具,应进行清洗、消毒。
7.6重大疫情期间,作业人员必须按相关要求佩带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护目镜、防护服和手套等。废弃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后,要装入塑料袋或纸袋密封后投入到专用收集容器内统一收集处理。
7.7 粪便收集作业时间,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8 吸粪车应配备必要的水箱和消毒除臭剂,以保证对少量洒漏的处理。
7.9 吸粪作业时车外噪声应符合CJ/T 89或QC/T 1087等相关规定。
7.10 吸粪车尾气排放应符合南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8.1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情况处置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处置程序、处置工作要求、事故源分析、处置解决方案、责任分工、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等。
8.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8.3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材料,包括排除故障车、水车、消毒剂。
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粪便污水抽排操作应按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8.5对处置的应急情况进行记录。
9.1 服务单位应自觉遵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本规范要求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努力向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城市服务;
9.2 服务单位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管和评价,根据人民群众的点赞和投诉情况,协会定期进行统计,并将结果报送相关信用管理部门上红黑榜公告,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车辆将报送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鼓励相关单位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CJJ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T 真空吸污车技术条件
QC/T 1087 纯电动城市环卫车技术条件
JT/T 1029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