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起非法倾倒垃圾诉讼案宣判:被告须赔偿1050万元_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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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起非法倾倒垃圾诉讼案宣判:被告须赔偿1050万元

2017-02-28 09:57:04 来源: 中国城乡环卫网(http://www.cncxhw.com) 阅读量: 1072
       面积过百亩的大水塘,被倾倒各种建筑和生活垃圾,苍蝇乱飞,臭气熏天。水塘承包人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收钱后允许他人向水塘倒垃圾,有关部门责成清理却不奏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是提起首宗民事公益诉讼,坐在了原告席上。2月24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水塘承包人张玉山、邝达尧在三个月内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到地表水第Ⅴ类水标准;同时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

  此外,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被污染的环境得到修复,为确保涉案水塘的水质得到修复,如张玉山、邝达尧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修复义务的,法院将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该费用由张玉山、邝达尧共同承担。

  过百亩水塘被生活垃圾填满

  涉事水塘位于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社的村口。据了解,该水塘原本是鳌头水泥厂的矿坑,几年前已经废弃。后来,这个大坑积水成为鱼塘,面积过百亩,有人承包鱼塘做起了养殖业,不过没坚持几年又放弃了。直到2012年,张玉山进行承包,而经营管理者为邝达尧。最早签承包合同时,承包者和经营者曾声称要将水塘填成农业用地。但接下来的3年,村民的确发现水塘被逐渐填满,不过填倒在水塘中的,由一开始的建筑垃圾变成了后来的生活垃圾,异味和苍蝇随之而来。经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对该水塘的水体和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水塘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塘周围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

  涉案水塘应恢复至第几类水标准?

  事发后,邝达尧积极主动对涉案水塘进行了相关治理,水质确有得到改善。张玉山、邝达尧据此就认为涉案水塘已恢复至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公益诉讼人要求将涉案水塘恢复至农业使用用途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但公益诉讼人认为,应将相关水质恢复至地表水质量标准第Ⅴ类水标准。

  对此,法院认为,恢复原状主要是指采取修复措施使生态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此案中虽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对涉案水塘在污染前的水质进行确定,且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水塘在受污染前的水质标准。但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许振成教授、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孙国萍所提出的涉案水塘为地表水的专家意见,以及该案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意见,张玉山、邝达尧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水塘在受污染前为农田灌溉用水,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专家意见及评估报告。

  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水塘在受污染前的水质类别为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划分为5类,所列的各类水质量标准中最低值为第Ⅴ类,故法院对于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要求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地表水质量标准第Ⅴ类水标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环境功能损失费如何确定?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明确“环境功能损失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指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两被告对赔偿金额有争议。

  法院认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载明:该水塘由于长期倾倒垃圾,塘中污染物浓度水平较高,预计长时间内难以通过一次性工程完全恢复至基线浓度水平,且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故选择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核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中对地表水的损害确定原则系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敏感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

  因涉案水塘的水质在受污染前为地表水,考虑到其长期受纳的垃圾产生的环境危害大、时间跨度长等因素,评估机构确定以3倍计算环境损害数额并未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公益诉讼人主张张玉山、邝达尧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听判后,张玉山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邝达尧的代理人表示将与当事人商议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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