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_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
法律法规
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环卫服务行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规范环卫服务市场行为,加强环卫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南宁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道路(人行道)、桥梁(含过街天桥)、公共广场、水域等清扫保洁,公厕、工具房、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洁,洒水降尘、环卫设施维护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境卫生作业相关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分为Ⅰ类、Ⅱ类两种类型。

Ⅰ类为南宁市清扫、收集、运输和清洁类环卫服务企业,企业等级标准见附件1;

Ⅱ类为南宁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类环卫服务企业。(本办法目前未对此类企业开展评定)

第四条  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接受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大会监督。

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证书》(以下简称《企业等级证书》)由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等级评定

第六条  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应组建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和企业等级标准,开展评定工作。

第七条  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将评定结果于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布,统一发放《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证书》,进行备案和编号管理、企业信息发布。

第八条  申请《企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且从事环卫(清洁)行业或与之相关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企业等级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含企业简介,包括管理架构、管理制度和业绩介绍等);

2、《南宁市环卫服务企业等级申报表》(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办理了“三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反映企业现有等级情况的证书复印件;

5、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上年度企业经营业绩情况一览表及相关合同证明材料(新成立企业可免此项要求);

7、企业设备机具固定资产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各类人员(经理、主管、财务、作业人员等)数量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等情况一览表;

9、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持证人员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要求的材料。

所报材料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业绩、管理人员和资信可作为申报人的综合实力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1、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小组按照等级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派出考评专家组对二级(含二级)及以上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事项:

1)听取考察对象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介绍;

2)现场核实考察对象办公场地;

3)查验考察对象申报材料原件;

4)核查考察对象固定资产: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大件设施设备需提供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

5)查阅考察对象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商业险)凭证,查验企业总人数及大专学历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财务主管人员等。

3、经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评定通过后,在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原则性反对意见即获通过,并在上述网站公布。

第四章  企业等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等级的年审和变更

(一)《企业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1、持有《企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证书期限期满前半个月,携带证书的正、副本和有关材料到协会办理年审换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企业等级资格。

 1)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违反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保规定,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逾期半年以上的。

3、企业被降低或撤销等级资格,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二)凡持有《企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材料及原证正、副本,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终止业务,应持相关材料和原证书正、副本及有关证照,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等级的晋级

(一)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

(二)当年度内获得《企业等级证书》的企业需二年后提出晋级申请。

(三)《企业等级证书》晋级申请与评定,参照第六条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等级信息管理

(一)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在建立《企业等级证书》日常管理制度时,应同时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二)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定期将获得《企业等级证书》的企业信息进行网络公布。

(三)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全市《企业等级证书》信息网上发布。定时在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网发布获得《企业等级证书》企业信息,及持证企业诚信信息。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及年审、晋级审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三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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